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Z18号
被告人李水泉,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居委会**组,住址广东省英德市**镇**公路旁***新农村自建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水泉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英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将案件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5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水泉因与妻子被害人刘某某长期存在矛盾,李水泉怀疑刘某某出轨,2019年12月20日8时许,李水泉在其位于广东省英德市**镇**公路旁***新农村自建房的家中与刘某某发生争吵,李水泉用手掐住刘某某的脖子直至刘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钝性损伤(如扼颈)至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盒子、生物检材拭子等物证;
2.书证:提取笔录、手机通话记录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肖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水泉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死因鉴定、DNA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拍照、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水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明波
2020年 8月18 日
附:
1.被告人李水泉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8张;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5.DNA鉴定书1份;
6.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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