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李水清,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5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街**村,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栋*单元**室。1979年参加工作,199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至2011年任**街**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11年至2012年任**街**村党支部书记,2012年至2014年任**街**办工作人员。2014年3月退休。2016年4月,被**街党工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19年2月1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武汉市青山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4月29日经武汉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期限三个月。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青山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3日将该案退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18日)。
被告人李水清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5月,武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决定委托武汉市洪山区**办公室作为武汉80万吨乙烯及配套工程项目的拆迁实施主体。同年8月30日,武汉市洪山区**办公室将80万吨乙烯建设核心区用地红线范围内属于武汉市洪山区**乡**村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委托给武汉市洪山区**乡**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2008年9月至2011年1月,在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时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李水清,与时任**村村委会副主任赵某某(另案处理)、村委会会计陶某某(另案处理)、村委会委员姜某某(另案处理)、**村村民代表向某甲(另案处理)以及时任洪山区**办公室拆迁部部长张某某(另案处理)、洪山区**办公室工作人员杨某某(另案处理)、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利用各自协助政府从事80万吨乙烯工程征地拆迁补偿等相关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采取虚列补偿名单、虚增房屋面积的方式,骗取拆违误工费及房屋补偿款等共计人民币1,387,053.54元,李水清个人实得人民币459,118.5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4月,在**村武汉80万吨乙烯项目核心区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告人李水清受向某甲的请托,与赵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汪某某等人共谋后,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通过修改房屋调查表图纸及数据的手段,虚增向某甲被拆迁房屋C52建筑面积82.51平方米、附房面积70.2平方米,虚增C53建筑面积140.01平方米,骗取房屋补偿款和临时过渡费共计人民币513,975.04 元,被告人李水清分得人民币100,000元。
2.2008年上半年,在**村武汉80万吨乙烯项目核心区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告人李水清与陶某某共谋,以陶某某弟媳揭某某的名义虚构面积为112.25平方米的被拆迁房屋,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93,718.5元,该笔款项由被告人李水清个人所得。
3.2008年12月,在**村拆违误工费补偿过程中,被告人李水清与赵某某、陶某某、姜某某、向某甲等人共谋后,由向某甲提供其侄女向某乙的身份信息,赵某某造表,虚构违建房面积687平方米,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37,400元。其中,被告人李水清分得人民币37,400元。
4.2009年1月,在**村拆违误工费补偿过程中,被告人李水清与赵某某、陶某某、姜某某共谋后,由姜某某和陶某某提供向某丙、李某某、林某某、向某乙、向某丁等五人身份信息,虚构违建房面积2140平方米,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428,000元。被告人李水清分得人民币128,000元。
5.2011年1月,在对**村港埂子上村民房屋进行拆迁补偿过程中,被告人李水清与姜某某共谋后,以姜某某儿子向某戊的名义虚构面积220平方米拆迁房屋一套,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13,960元,该笔款项由姜某某个人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水清的户籍及主体身份材料;2.武汉市青山区**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李水清的任职岗位及岗位工作职责的说明等书证;3.武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61号文件、中共武汉市洪山区委专题会议纪要5号文件、武汉市洪山区政府关于支持80万吨乙烯工程征地、拆迁、安置等文件(洪办文[2007]17号、洪办函[2007]34号、发改工业[2007]690号);4.武汉市洪山区**办公室的80万吨乙烯工程建设房屋拆除委托书、武汉80万吨乙烯核心区洪山区段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包干协议书、武汉80万吨乙烯及配套工程洪山区段防护区和市政房屋拆迁补偿包干协议书等书证;5.武汉市乙烯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及补偿安置方案、**村拆迁安置档案、**村各类记账凭证;6.武汉市洪山区**办公室C52、C53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以及房屋调查表、**村拆违误工收集材料费用登记表、营业执照补偿款发放名单金额及相关凭证、武汉**银行80万吨乙烯工程资金管理专户对公银行账户流水账单;7.证人赵某某、向某甲、姜某某、陶某某、张某某、汪某某、杨某某、向某乙、向某丙的证言;8.被告人李水清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水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水清与其他村委会成员共谋,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国有财产,数额巨大,侵犯了国有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水清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犯罪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瑜琳
2020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水清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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