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李水莲,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4195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韶关市浈江区**路**村**号。2010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3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水莲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11时许,被告人李水莲来到韶关市武江区**小区**商铺内,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店铺木架子隔层的黑色斜挎包(包内存放有500元现金,一台**牌手机等物品),随即逃离现场。经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牌手机价格为1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水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水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水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李水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水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创鑫
检察官助理:徐 宁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水莲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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