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李永丹(微信昵称“阿丹”、“A-男人中的冠希哥”、“ALD星空派”),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1225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被告人李永丹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永丹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7日、5月1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17日、6月17日该分局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3日、7月18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永丹明知自己从上家购买的“眼药水”、“天使”、“嗨神”、“98k”等系国家管制精神类药品,向购买者宣传可以使女性催情、昏迷、失忆,用于迷奸,在微信朋友圈、微信交流群中推销。201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李永丹向朱某某、颜某某等人出售“眼药水”、“天使”等毒品共计9次,得款人民币2579元。2019年5月14日至5月30日,李永丹卖给下级代理商刘某某(已另案处理)“眼药水”、“新天使”、“迷恋”等药水共计12次,共计得款人民币1450元,后刘某某转卖给童某某等人。
案发后,被告人李永丹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李永丹家中查获未出售的药水共47件,经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鉴定,其中29件检出γ-羟丁酸毒品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永丹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朱某某、颜某某、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永丹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5.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丹明知自己贩卖的药水是国家管控精神类药物,仍然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理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永丹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4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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