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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永伟容留他人吸毒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3443号

被告人永伟,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06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2015年4月因吸毒被旌阳区公安分局行政罚款200元,2019年11月因吸毒被旌阳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行政拘留二日,合并执行十七日,2020年3月因吸毒被旌阳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因抢劫被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0月因故意伤害被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4月被释放。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0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该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永伟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李永伟容留江某某在其与其妻共同居住的位于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的房屋中,采用火烤的方式,与其妻唐某某、江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天元派出所民警发现口头传唤至派出所。

2019年11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永伟容留蒲某某在其与其妻共同居住的位于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的房屋中,采用火烤的方式,与其妻唐某某、蒲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对被告人李永伟容留蒲某某吸毒行为及其吸毒行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的行政处罚。

到案后,被告人李永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被行政处罚后,又在自己居住的屋中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涉案物品依法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属于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波太

   检察官助理 :彭兰兰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涉案手机一部保藏于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集中保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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