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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永俊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李永俊,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永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永俊驾驶一部摩托车到被害人吕某某承包的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七境小区安置房工地11号楼,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电缆钳剪断三楼到十楼共计158.4米的太阳牌五芯电缆线,使用美工刀剥皮的方式将电缆线内的铜芯盗走,之后将铜芯以人民币520元卖给一路边收废品的人(另案处理)。经鉴定,158.4米的太阳牌五芯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301.84元。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李永俊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刑满释放后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转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网人口登记信息表、刑事判决书、DNA数据库比中情况通知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永俊的供述;4.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一批电缆线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永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301.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永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志玲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永俊现被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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