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州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61979********,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住丘北县官寨乡秧补村民委法舍小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丘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16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 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丘北县官寨乡秧补村丫口处正在建盖的移动信号塔工地做工时,被害人方某某来到工地,因方某某要请挖掘机挖李某某家房屋背后竹林修水窖,二人因此发生争执,李某某随后持一把锄头打击方某某头部致方某某滚下工地旁的斜坡,方某某未能站起来,李某某接着跳下斜坡拿着锄头连续击打方某某的头部,导致方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方某某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锄头等;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伟桥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扣押作案工具锄头一把,现保管于丘北县公安局。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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