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永奎,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道**段**号,现住三台县**镇**道**段**号。2016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永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李永奎到射洪市**街道**小区**栋**单元**楼**号,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刘某某(男,31岁,本案被害人)家中,从厨房内拿菜刀撬卧室衣柜抽屉时,刘某某发现并报警,射洪市公安局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李永奎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永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永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永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永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实成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永奎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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