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永康盗窃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887号

被告人李永康,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86**,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砦**号院**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因犯盗窃罪,2007年11月27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抢劫罪,2008年9月3日被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盗窃罪,2009年11月22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8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永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8时40分,被告人李永康在本市二七区**路**号**花园**写字楼楼下,趁被害人贾某某送货不在快递车旁之机,使用老虎钳将快递车货箱锁剪开,将货箱内的17部手机(价值61824元)偷走。现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永康供述;2、被害人贾某某陈述;3、证人曹某某、吴某某、任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4、户籍信息、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指认照片、进货单、物流单据、签收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永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永康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润

检  察  员:吉利多

2020年12月15

附:

1、被告人李永康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