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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永强、钱新悬等4人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李永强,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广州**物流有限公司司机,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2020年7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鲁丰科,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广州**物流有限公司押运员,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2020年7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新悬,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广州**物流有限公司押运员,住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镇**街**号。2012年8月17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家胜,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广东**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经销商,住广州市**区**街**栋**房(户籍地为四川省南充市**区**镇**村**组**号)。2020年7月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永强、鲁丰科、钱新悬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陈家胜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将被告人李永强、鲁丰科、钱新悬、陈家胜涉嫌盗窃一案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补充侦查,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于同年12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在被告人李永强的辩护律师李少华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李永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在值班律师孙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鲁丰科、钱新悬、陈家胜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永强作为**物流有限公司司机,伙同公司押运员被告人鲁丰科,在从广东**液化气有限公司运输液化气到商户的过程中,盗窃液化气并进行销售,押运员被告人钱新悬于2019年年中参与其中,被告人陈家胜事先明知被告人李永强、鲁丰科、钱新悬销售的液化气为盗窃所得,仍多次以低于市场价格收购,经审计统计,收赃金额约人民币33.6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永强分得约人民币13.8万元,被告人鲁丰科分得约人民币12.7万元,被告人钱新悬分得约人民币7.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家胜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8万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被告人李永强、鲁丰科、钱新悬、陈家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强、鲁丰科、钱新悬、陈家胜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永强、鲁丰科、钱新悬、陈家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永强、鲁丰科、钱新悬、陈家胜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李永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在审理阶段全部退赃退赔、获得被害单位谅解,则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宣告缓刑;对被告人鲁丰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在审理阶段全部退赃退赔、获得被害单位谅解,则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宣告缓刑;对被告人钱新悬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如在审理阶段全部退赃退赔、获得被害单位谅解,则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宣告缓刑;对被告人陈家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创彬

202118

附件:

1.被告人李永强、鲁丰科、钱新悬现羁押于南沙区看守所,被告人陈家胜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专项审计报告书1册。

3.本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5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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