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州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永德,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六河乡转保村委会丫口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麻栗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永德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永德从居住的新房子来到其父居住的老房子,见到瘫痪在床的父亲李某某正在小便,回想多年自己一个人在家照顾两老生活起居,家庭又不和睦、不幸福,而心生怨恨,当看见其父亲床边的门洞木钩上挂着一根绳子时,即产生用绳子勒死其父亲李某某的念头,遂从门洞木钩上取下绳子靠近李某某并勒住其的脖子,直至李某某不动后放开,后李永德将绳子挂放在屋里木梯下的板壁上,离开现场。被告人李永德于2020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李某某系被他人缢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获取绳子一根;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德无视国法,故意杀死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郎川云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永德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5张;
3.本案物品:绳子一根、黑色直板按键式手机一部(机身标有“电超人”字样),现由本院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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