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李永志(曾用名李小勇),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街道**村。2006年12月8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0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7月31日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2月23日;2014年5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郯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4年11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郯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前罪剩余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永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李永志翻墙进入郯城县建设路工商局家属院李某乙家中,盗窃黄金项链、戒指等物品一宗,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8931元、现金13000余元。
2、2020年6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李永志翻墙进入郯城县皇亭路农业局家属院王某某家中,盗窃现金500余元、银元等物品。
3、2020年6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永志翻墙进入郯城县皇亭路房管局家属院准备实施盗窃,因被发现而未遂。
4、2020年6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李永志翻墙进入郯城县朝阳路劳动局家属院王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19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徐某某、娄某某证言;被害人李某乙、王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李永志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苗
检察官助理:杨阳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永志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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