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李永恒,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伦区**小区**栋**号,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永恒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7年8月,王某某作为“民间互助理财合作项目”发起人在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无任何产品,以互助理财为幌子,以投资高回报为诱饵,通过交流上课的方式,推荐发展新成员,由新成员缴纳“保证金”取得加入资格,传销组织成员从中获利。
该传销组织分为大盘(缴纳“保证金”16.5万元)和小盘(缴纳“保证金”4.98万元),运行模式相同,具体规则为由上至下分为C2、C1、B、A、发展层五个级别。其中,C2级别称为“大家长”,C1级别称为“家长”,一名C2下有三个C1(每个C1称为一个盘),即三个盘,每个盘各自发展新成员。每个C1岗位下有3个B岗位、9个A岗位和27个发展层。发展新成员必须由所在盘的B级、A级或发展层人员推荐,并与C1、C2岗位签订“民间资金互助合作保证金协议”,缴纳“保证金”之后即加入相应的大盘或小盘,并按照序列安排在“发展层”位置。C1把新成员缴纳的“保证金”以“岗位分配金”的形式分配给所在团队的A、B、C1、C2人员及介绍人。具体分配方式为大盘收取16.5万元,C2分得7.5万元,C1分得3.5万元,B分得1.5万元,A分得1万元,介绍人(推荐奖)分得3万元;小盘收取4.98万元,C2分得2万元,C1分得1万元,B分得0.5万元,A分得0.3万元,发展层新成员分得0.6万元,介绍人分得0.58万元。发展层位置每满27人时对应该盘内人员的级别全部翻盘晋升一级,直至C2级别,晋升至C2级别后,当发展层人员再次达到27人时,原C2岗位人员从对应盘内出局。每发展一名新人到所在盘后,由该盘的C1负责接待、安排新人住宿并带领新人交流听课。C2指导C1管理全盘工作,负责协调C1团队按照组织规则运行。
2015年许,被告人李永恒参与该传销组织一个大盘及一个小盘,后担任该传销组织“行业安全管理委员会”会员,负责该传销组织晋级包装会时的现场秩序维护、指挥车辆停放等事宜,同时又在发起人王某某的指派下收取保管该传销组织中大盘C2、C1交纳的“承诺金”合计622万元(案发后追回19.02万元,已退至西安市公安局指定账户)。经陕西西安华鑫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永恒涉及大盘一个,小盘一个,大盘层级为C2,现已经出局,根据李永恒出局后C2分别为关某某3赵某某3张某某2陈某某1的盘倒推出李永恒出局之前团队人数共计90人,有银行流水反映李永恒的岗位分配金为300万元;小盘层级为C2,团队共计49人,传销累计金额109.56万元,有银行流水反映的岗位分配金为40.1万元。
2019年3月26日,民警联系被告人要求其归案,当日被告人李永恒自行前往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2、户籍证明;3、民间资金互助合作保证金协议书;4、民间资金互助合作晋级表及其账务资料;5、银行交易流水;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8、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恒以“民间资金互助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保证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炳超
2020年7月17日
附:
1、案卷十七册,光盘三张。
2、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安康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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