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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永新故意杀人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李永新(又名李永豪),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73********,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委会**村**队,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10月31日经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由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符良忠,海南鳞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永新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退回东方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2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进辉(已判刑)认为被害人方某甲等人曾将其打伤,遂对方某甲怀恨在心。2007年8月21日上午8时许,李进辉得知方某甲到板桥镇农贸市场买菜,便让李育军(另案处理)一起到该农贸市场内报复方某甲。被告人李永新得知其哥哥李进辉报复方某甲后,也持刀来到该农贸市场。之后,李进辉持斧头、李永新和李育军持刀进入农贸市场。李进辉发现方某甲后,即朝方某甲后背砍一斧,方某甲逃跑,三人追砍方某甲,之后方某甲摔倒,李进辉朝方某甲颈背部连砍二斧,李永新和李育军也持刀乱砍,致方某甲当场死亡。之后,李进辉让李永新、李育军逃跑。三人跑出该农贸市场后将凶器丢弃,李进辉、李育军乘坐邢某某(另案处理)的摩托车、李永新搭乘载客车逃离。经鉴定,被害人方某甲系被锐器砍击颈背部致中枢神经(椎管离断)离断而死亡。

被告人李永新于2019年10月12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斧头、西瓜刀、木柄砍刀及其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代管款专用收据、到案经过等;

3.证人钟某某、胡某甲、方某乙、胡某乙、王某某、胡某丙等人的证言;

4.同案人李进辉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李永新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书;

7.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新伙同李进辉等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永超

检察官助理:陈建平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永新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7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指认现场视频光盘1张;

3.随案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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