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永波,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7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武胜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无业人员。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2016年8月22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2019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2020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4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7日被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永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永波在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东段79号**烧烤店门市内,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易某某放在冰柜旁边桌子上的一部紫色三星S9+型号智能手机(手机内装有一张型号为MB-MC128G的内存卡)盗走。经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格为288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永波于2020年3月23日在武胜县沿口**镇建**路**号疫情防控卡点被抓获。侦查机关在搜查李永波家时扣押了ENGBANBOY牌红色男士呢子外衣1件、紫色三星S9+型号智能手机(手机内装有1张型号为MB-MC128G的内存卡)1部(已发还被害人易邈)。被告人李永波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永波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永波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永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平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永波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3张;
4.证据目录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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