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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永祥盗窃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李永祥,男,1963年**月**日出生,无居民身份证号码,瑶族,云南省河口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口瑶族自治县**乡**村委**村。2012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蒙自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永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一次退回蒙自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蒙自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3日一次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李永祥到蒙自市兴盛路**服装店内,将被害人王某乙的一部黑色苹果8手机盗走。

2、2020年6月14日12时30分许,李永祥到蒙自市吉庆路天翠花园**店铺内,将被害人罗某某放在商铺内办公桌上的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型号“天逸100AC)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脑价格为人民币200元。

3、2020年6月14日21时许,李永祥到蒙自市**街**号百草堂店铺内,将被害人高某某的一部金色OPPO牌A57直板手机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00元。

4、2020年7月17日14时30分许,李永祥到建水县建水大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办公室内,将被害人白某某放在办公室内一个装有人民币9840元现金的钱包盗走。

5、2020年8月27日16时许,李永祥到蒙自市天竺路**内,将被害人潘某某的一个装有人民币1260元现金的钱包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罗某某、高某某、白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永祥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永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永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永祥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永祥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旭芬

检察官助理:李少林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永祥现取保候审在河口瑶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家中,联系电话:15752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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