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012号
被告人李永超,曾用名李红华,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向宇,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街道**路**家属院。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晓,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泌阳县**镇**村。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2月28日被河南省**县公安局**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区**路**号**号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永超、龙向宇、付晓、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王某某、孙某某、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以山东神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掩护,通过开发语音、微聊、微端、微信息、微助手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利用网络招募推广、培训、急聘、任务讲师等人员,组建多个团队,下设外宣(推广)、培训等部,约定分赃比例,以招聘网络兼职之名实施诈骗,由推广人员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兼职广告,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微信息等软件并交由培训人员诱骗被害人进行二次缴费,通过出售激活码、收取升级会员费的方式牟利,对经过培训未缴费的会员由急聘人员采取回访的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继续诱骗其缴费,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目的。第1次培训缴费金额先后有99元(人民币,下同)、118元、159元等,第2次培训缴费金额先后有99元、98元等,推广人员分成55-75元不等,培训人员分成10-20元不等。该诈骗集团涉及被害人上百万人,其中台州市椒江区被害人有陈某某、黄某某等人。
被告人李永超为该集团中的一次培训人员,自2017年9月19日至2018年11月3日共分成获利16.56万元,期间参与诈骗金额109万余元。
被告人龙向宇为该集团中的一次培训人员,自2018年3月10日至2018年11月1日共分成获利7.22万元,期间参与诈骗金额47万余元。
被告人付晓为该集团中的推广人员,自2017年8月3日、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11月5日共分成获利11.19万元,期间参与诈骗金额23万余元。
被告人范某某为该集团中的一次培训人员,自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9月15日共分成获利2.41万元,期间参与诈骗金额15万余元。
2019年10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永超在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路古槐二小旁边的“**眼镜”店内被传唤到案;2019年10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龙向宇在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路**市场的“**小家居”店内被传唤到案;2019年10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付晓主动到河南省**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2019年10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河南省驻马店市**区**路**号**号楼**号被传唤到案。后被告人龙向宇、付晓、范某某均退出个人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李永超退出个人违法所得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银行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段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毛某某、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永超、龙向宇、付晓、范某某及同案人孙某某、严某某、王某甲、程某某、阮某某、王某乙等人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
5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超、龙向宇、付晓、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李永超属数额特别巨大,龙向宇、付晓、范某某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永超、龙向宇、付晓、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晓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李永超、龙向宇、范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永超、龙向宇、付晓、范某某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胜
检察官助理:杨青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永超(联系电话1991353****)、龙向宇(联系电话1990390****)、付晓(联系电话1322382****)、范某某(联系电话1523693****)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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