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汉明非法持有毒品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李汉明,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汉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李汉明在承租的位于本市白云区**镇**路**号楼下被民警抓获,并被民警在上址房间的粉色拉杆箱上的环保袋内的黑色塑料袋内缴获米黄色粉末状毒品101包、在上述环保袋内的白色塑料袋内缴获绿色塑料袋包装的米黄色粉末状毒品42包、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米黄色粉末状毒品19包、紫色塑料袋包装的米黄色粉末状毒品9包、在上述粉色拉杆箱的小纸皮箱中缴获绿色塑料袋包装的米黄色粉末状毒品5包、白色晶体状毒品1包、电子称1把、封口机1个、紫色空塑料袋298个。经称量、检验,民警在上址缴获的米黄色粉末状毒品共计176包,净重181.66克,均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成分;白色晶体状毒品1包,净重3.5克,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等物证;

2、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曾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汉明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称量取样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汉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汉明非法持有其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汉明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汉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汉明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八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冠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汉明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五张。

3、缴获的毒品共计185.16克,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