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李汉金,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5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镇,住鱼台县**镇**村**号。1993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1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仟元;2004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伍仟元;2015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的余刑刑期,并处罚金一万伍仟元;2017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的余刑刑期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仟元;2018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的余刑刑期一年六个月零十六天,并处罚金两千元;2019年9月3日,因盗窃被鱼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一仟元;因涉嫌盗窃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汉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10月期间,被告人李汉金先后在鱼台县**镇、**镇实施盗窃,共盗窃作案三次,涉案金额683元。现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25日上午,被告人李汉金来到鱼台县**镇**村,在被害人田某某家大门外,盗窃大蒜一袋,经鉴定,被盗大蒜价值135元。
2、2019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李汉金来到鱼台县**镇**村陈某某家中,盗窃大蒜两袋,经鉴定,被盗大蒜价值300元。
3、2019年10月17日上午,被告人李汉金来到鱼台县**村王某某家中,盗窃小麦两袋,经鉴定,被盗小麦价值2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史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汉金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汉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汉金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汉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伟伟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汉金现羁押于鱼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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