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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汝斌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公诉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李汝斌,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63********,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云南省宜良县人,住云南省蒙自市**路**号**幢**单元**室。2015年12月29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现在文山监狱服刑,2018年8月6日从文山监狱转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汝斌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1日移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审查后,于同年9月2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8年11月13日、2019年1月25日两次退回蒙自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完毕后分别于2018年12月10日、2019年2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汝斌经营的蒙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蒙自市****小区一期、二期等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因资金不足,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其严重负债,并拖欠大量工程等款项。其在明知自己无经济能力开发蒙自市****小区三期的房地产建设项目,仍假以其公司“有经济实力”,与张某乙商议投资开发建设该项目,双方遂于2012年12月6日签订了《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张某乙先期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购买项目建设用地。当张某乙按照合同约定将人民币1000万元转入被告人李汝斌掌控的其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后,被告人李汝斌采用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仅支付了人民币200万元用于购买项目建设用地,并通过直接伪造“地字第53252220130203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假以地块所有人李红锦等人名义,伪造出具给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申请书”等材料,进而领取了“地字第53252220130900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件,同时被告人李汝斌将伪造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交给张某乙以获取其信任。之后被告人李汝斌骗取张某乙继续履行合同,致使张某乙在施工过程中遭到项目用地所有人的反对,进而导致该项目被蒙自市城乡规划局叫停。经查,被告人李汝斌将张某乙的投资款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支付其拖欠他人工程等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前科材料、银行交易记录、内资企业登记表、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土地转让合同、承诺书、调取证据材料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张某甲、苏某某、付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李汝斌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汝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汝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福勇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汝斌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6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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