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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江平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李江平,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2014年3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2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8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江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被告人李江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江平从一绰号为“烨伢子”(未到案)的人手中以人民币960元的价格购买了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1.5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粒;2019年11月12日22时前后,被告人李江平将上述购得的毒品中的0.5克甲基苯丙胺晶体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江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江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前科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江平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江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江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坦白、系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江平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奕玲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江平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被告人李江平《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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