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江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年27日,贵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为贵州省**资产管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被告人李江林为贵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遵义汇川分公司负责人,并担任该分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日常事务、业务管理。2013年1月8日,李江林注册登记成立的贵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遵义汇川分公司,在未经银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月息2%-3%的利息作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人民币7571.73万元,以月息4%-5%的利息存入贵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中获利3739.45万元。现涉及吸收赵某某、李某某等35名被害人本金人民币1538.5万元,已归还193万元,付息157.5万元(被害人收取利息不详的未计算在内), 尚欠被害人本金1188万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逮捕证、户籍证明、李江林公司收取赵某某、李某某等被害人资金的合同、明细、汇川公司上存资金到贵州**总公司的银行流水、收入明细、贵州**总公司的相关文件、李江林的营业执照;2、司法鉴定报告;3、证人徐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齐某某等35名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李江林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江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江林以谋利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追究李江林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江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江林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严永慧
附:
1.被告人李江林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司法鉴定报告一本;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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