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一部刑诉〔2020〕Z5号
被告人李沉,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单元**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小区**栋**单元。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4月8日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现在遵义市桐梓县关爱医院诊治。
本案由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4日以黔检一部指辖批[2020]Z12号指定本院审查起诉;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沉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以筑经开公刑诉字[2020]257号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收到卷宗11册,光盘1张。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以来,李某甲(另案处理)通过邀约亲友集资,交由其统一管理,并物色放贷对象实施非法放贷,利用其民警身份组织领导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李沉、陈某甲(另案处理)、刑满释放人员李某乙(另案处理)、退伍军人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为强行索债,先后在贵州省贵阳市、遵义市、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等地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经营,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以李某甲为组织、领导者,以陈某甲、李沉、李某乙为积极参加者,赵某某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1. 2009年6月22日,李某甲纠集陈某甲采用聚众滋扰的手段强索债务,无故强占罗某某借用亲属的一辆凯迪拉克越野车。
2. 2014年至2015年期间,李某甲纠集陈某甲、李某乙等人多次到陈某乙经营的贵州*甲酒业有限公司和合署办公的杨某某经营的贵州*乙酒业有限公司,采用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锁门阻止工作、强占电脑等手段强索债务,严重影响上述两家公司的正常工作经营,致贵州*甲酒业有限公司停止经营,贵州*乙酒业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搬离两次。
3.2014年9月15日,因陈某乙无力偿还李某甲的高额债务,李某甲纠集被告人李沉、陈某甲、李某乙、赵某某等人将陈某乙带至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酒业有限公司,采用聚众滋扰手段,拆除封条、撬掉门锁,强行将封存在该公司库房且已抵押给遵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支行的23.8吨基酒拖走,存放当地村民家中。经鉴定,基酒价值人民币1194000元。
4.2012年10月,李某甲向**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江某某非法放贷。2013年5月底至2013年6月1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纠集李某乙、刘某某(另案处理)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下属**度假酒店,采用驱赶从业人员、据守经营场所,阻止正常经营的手段强索债务,严重影响**度假酒店的正常经营秩序,致酒店该期间停止营业。后被告人李某乙为折抵据守酒店期间在农家乐的吃饭开销,指使他人将酒店的1套空调、4台电视机强行搬走。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事实
2009年6月22日,汪某甲向李某甲借款200万元,实际借款人为罗某某,借款期限为2年,即2011年6月22日本金利息要还款460万元,到期后罗某某因无钱偿还,和汪某甲、李某甲商量转借条,将460万元作为借款,约定2013年6月21日后偿还本金利息共1200万元,借款人是汪某甲、担保人为罗某某;借款到期后汪某甲、罗某某无力偿还,2013年9月,李某甲(另案处理)为向汪某甲强索债务,纠集被告人李沉、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到贵阳市云岩区**小区**栋**单元**层,未经居住者汪某甲及其家人的同意,非法进入汪某甲、汪某乙的住宅。此后,被告人李沉长期霸占汪某甲、汪某乙的住宅,致使汪某甲及家人不能在此居住,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借款协议、现金借款依据、投资(借款)协议等;2.证人李某甲、陈某甲、田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甲、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沉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沉为强索债务,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严重;(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沉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沉刑事责任。李某甲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李沉为集团成员,积极参加者,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沉曾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丽
检察官助理 陈梅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沉现羁押于遵义市桐梓县关爱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视频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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