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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沛新诈骗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李沛新,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6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社**号。2014年1月24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沛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月3日11时许,被告人李沛新虚构自己能托关系把李某某的弟弟从监狱释放出来的事实,将李某某带到本市白云区政民路广东省司法厅对出路口,骗取李某某人民币9000元。

(二)2018年3月17日9时许,被告人李沛新在本市花都区赤泥镇东升村五社一巷36号附近,虚构自己能托关系把陈某甲的儿子从监狱释放出来的事实,骗取陈某甲人民币1700元。

(三)2020年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沛新在本市白云区**镇**村**队**巷**号罗某某家中,虚构自己能托关系将其儿子从监狱释放出来的事实,将罗某某带至白云区政民路51号美宜佳便利店后,骗取罗某某人民币4200元。

(四)2020年1月13日9时许,被告人李沛新在本市白云区**镇**路**巷**号颜某甲家中,虚构自己能托关系将其大哥从监狱释放出来的事实,将颜某甲带至白云区政民路51号美宜佳便利店后,骗取颜某甲人民币24000元。

(五)2020年1月14日9时许,被告人李沛新在本市白云区**村**路**街**号何某某家中,虚构自己能托关系将其儿子从监狱释放出来的事实,将何某某带至白云区三元里街桂花路1号庆龙超市门口后,骗取何某某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赃款等物证;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监控录像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陈某乙、颜某乙、郭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陈某甲、罗某某、颜某甲、何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李沛新的供述;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沛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沛新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沛新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沛新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沛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敏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沛新现被羁押在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七张。

3.缴获的赃款240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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