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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沾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李沾,男,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1995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91995********,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号,现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因吸毒于2016年12月被黔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7年9月被黔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黔江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沾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沾受刘某某(音,暂未到案)雇佣,帮忙刘某某贩卖毒品。主要方式为将毒品放到城区各处,有购毒人员联系购买毒品后则发送藏毒位置的图片或视频给对方,由对方自行拿取毒品。每卖掉300元毒品,李沾可获得60元的报酬。

2020年5月28日,在黔江区城东街道“老年茶馆”,被告人李沾向张某某贩卖了300元的毒品,该次张某某当面向李沾支付了300元现金的毒资,张某某顺利拿到冰毒。 

2020年5月30日,在城东街道小什字邮政银行旁边的小区里,被告人李沾将事先准备好的毒品放在该小区右边的一栋房子一楼的电表箱里,后其通过微信发图的方式告知了张某某毒品的位置,该次张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沾转了300元的毒资,张某某顺利向李沾拿到冰毒。 

2020年6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沾在城东街道后街的老夫子足疗店向张某某贩卖了300元的毒品,该次张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沾转了300元的毒资,张某某顺利向李沾拿到冰毒。

在被告人李沾与张某某毒品交易完成后,李沾与张某某分别被黔江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从李沾身上查获持有的疑似冰毒物质2小袋,经称重,该2袋疑似冰毒物质共计0.38克。从张某某身上查获其从李沾处购买的疑似冰毒物质1小袋,经称重,该1小袋疑似冰毒物质净重0.15克。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分别从被告人李沾处扣押的2小袋疑似冰毒物质以及在张某某处查获的其从李沾处购买的1小袋疑似冰毒物质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办案说明、微信交易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提取封存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重及提取检材记录及照片、指认尿液检测结果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等;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被告人李沾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

实。被告人李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沾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沾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沾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庞  礴

检察官助理 陈胜霞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4册、一证通1份、光盘4盘、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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