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二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波,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5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号,住西安市**村**号**楼。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超,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住西安市未央区**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勇强,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村**组**号,住西安市长安区**乡**村**组。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波、戴超、刘勇强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罗某甲为办理贷款,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李波,该李称可以通过对罗某甲进行包装以购买二手车的名义在平安银行**分行申请贷款。因罗某甲在西安无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不符合贷款条件,为使罗某甲贷款资料通过平安银行审核,李波为罗某甲伪造了工作单位西安**电机有限公司、居住地址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等信息。2018年9月初,罗某甲按照约定来到西安办理贷款事宜。李波提前联系好被告人戴超和刘勇强,让戴超负责接待罗某甲并让其对虚假信息进行记忆以应付银行面签;让刘勇强负责带罗某甲去平安银行办理储蓄卡、协助其进行贷款审核,并负责垫付购买二手车的首付款。之后,李波等人为罗某甲联系购买了一辆奥迪A6二手车,并以罗某甲名义从平安银行贷款共计18.49万元(其中车款16.9万元,二手车整备费1.2万元、保险费3900元)。买到奥迪车后,车辆一直由刘勇强保管。随后李波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并让戴超和刘勇强帮忙找买家将奥迪车卖掉。后来由刘勇强找好买家并将奥迪车转卖,卖车款由三人私分。贷款发放后,罗某甲多次向李波、戴超、刘勇强索要贷款资金未果,之后三人将罗某甲手机拉黑、微信删除。罗某甲因无法联系李波等人,无力偿还平安银行贷款,于2018年11月25日在江西省奉新县**广场跳楼自杀。截止目前,平安银行贷款共计偿还6401.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波、戴超、刘勇强的户籍信息、举报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
2、平安银行西安分行与罗某甲签订的贷款合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平安银行提供的支付罗某甲贷款信息明细、情况说明,罗某甲个人贷款还款情况表,李波、郭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王某某微信转账凭证及银行交易流水,罗某甲购车首付款收据、POS机刷卡单、车辆销售合同,西安**电机有限公司证明,**小区管理处证明,涉案奥迪车辆转移登记记录,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情况说明及扣押物品清单,刘某甲、姜某某、李某甲、王某某退回赃款缴款书等相关书证;
3、证人罗某乙、刘某乙、姜某某、褚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波、戴超、刘勇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波、戴超、刘勇强在明知罗某甲不符合贷款条件且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罗某甲购买二手车分期付款名义诈骗银行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佳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李波、戴超、刘勇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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