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波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李波,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绑架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8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波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1时许,因被告人李波和同案人秦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会消费期间与楼面经理韦某某发生口角,并对被害人韦某某进行殴打,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派出所接报后指派辅警邓某某、常某某先行到场处理。期间,被告人李波因醉酒并脚踹被害人常某某裆部被被害人邓某某、常某某控制,同案人秦某某持啤酒瓶砸向被害人邓某某、常某某头部,后被告人李波脱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波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波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波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洁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波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