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波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1时许,因被告人李波和同案人秦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会消费期间与楼面经理韦某某发生口角,并对被害人韦某某进行殴打,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派出所接报后指派辅警邓某某、常某某先行到场处理。期间,被告人李波因醉酒并脚踹被害人常某某裆部被被害人邓某某、常某某控制,同案人秦某某持啤酒瓶砸向被害人邓某某、常某某头部,后被告人李波脱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波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波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洁
附:
1.被告人李波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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