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李波,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波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波于2020年9月26日下午14时至16时许,容留罗某某、邓某某、阳某某3人在其位于内江市东兴区**街道**村**组**号的住所客厅内,采取轮流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由邓某某和罗某某购买的毒品。
2.被告人李波于2020年9月26日晚22时许,容留罗某某、罗某某的一女性朋友、阳某某、叶某某4人在其位于内江市东兴区**街道**村**组**号的住所客厅内,采取轮流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由叶某某购买的冰毒和麻古的混合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阳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波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吸毒工具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志坪
2020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波现被羁押在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卷宗扫描光盘一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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