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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波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波,曾用名李永波,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2011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0月14日释放;2018年2月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波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0日,被告人李波去到本区大石街东联村东约大街第四巷12号305房,使用工具开锁进屋,盗去被害人曾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400元、平板电脑1台。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波去到本区东环街龙美村环城东路九横4号403房,使用工具开锁进屋,盗去被害人吴某某的平板电脑1台。

2019年6月11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李波在番禺区大龙街旧水坑村新社路与三方路交接位置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波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波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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