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一部刑诉〔2020〕2241号
被告人李泰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1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自然村**区**排**栋。因吸毒,2020年6月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6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泰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杜某某于2020年3月6日14时许通过微信转帐400元、3月28日22时许转帐200元、5月9日16时许转账200元、5月25日14时许转帐299元、5月26日11时许转账200元、5月28日20时许转帐300元给被告人李泰龙购买毒品。万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22时53分通过微信转帐600元、2020年2月24日20时52分转帐400元给被告人李泰龙购买毒品。拿到毒品后就到优乐汇顶楼一个废弃的地方吸食。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李泰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万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泰龙的供述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泰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泰龙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泰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泰龙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梦翔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