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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泰龙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一部刑诉〔2020〕2241号 

  被告人李泰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1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自然村**区**排**栋。因吸毒,2020年6月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6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泰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杜某某于2020年3月6日14时许通过微信转帐400元、3月28日22时许转帐200元、5月9日16时许转账200元、5月25日14时许转帐299元、5月26日11时许转账200元、5月28日20时许转帐300元给被告人李泰龙购买毒品。万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22时53分通过微信转帐600元、2020年2月24日20时52分转帐400元给被告人李泰龙购买毒品。拿到毒品后就到优乐汇顶楼一个废弃的地方吸食。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李泰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万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泰龙的供述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泰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泰龙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泰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泰龙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梦翔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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