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李泽亚,男,194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26194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镇**路**出租屋。李泽亚于2016年10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上述侦查机关执行逮捕,于2017年8月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7月4日,李泽亚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因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19年7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侦查机关将其登记上网追逃后,于2019年8月27日将其抓获归案并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英,女,195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31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镇**路**出租屋。曾英于2016年10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上述侦查机关执行逮捕,于2017年8月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7月27日,曾英因涉嫌诈骗罪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献夫,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市**镇**社区。2016年12月29日,张献夫因涉嫌诈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8年2月11日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4日被连南县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2018年8月11日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羁押在连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泽亚、曾英、张献夫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11月9日告知被告人李泽亚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8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曾英、张献夫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8年12月25日。于2018年12月21日报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清远市院于2019年2月3日退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5月13日,于2019年5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泽亚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2016年6月,李泽亚在广西南宁市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资产联合基金会总会”,伙同曾英、张献夫等人,以民族资产解冻、扶贫等为名,虚构交纳金额不等的会员费成为会员后将得到高额回报的事实,以拉人头、缴纳会员费、发展下线的方式在全国各地大量发展招募会员,通过发展新会员形成不同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晋升级别和分配依据,不同的项目晋级标准和许诺回报各不相同。2016年10月10日,李泽亚、曾英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抓获后,张献夫转至贵阳市继续组织开展传销活动,后于2016年12月2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公安局抓获。2017年8月5日,李泽亚、曾英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回到连南。2017年10月10日,曾英、李泽亚到工商银行开设了新的账户,李泽亚利用伪造的任命书自任为基金会会长,管理、操纵团队重新开展传销活动。曾英、李泽亚两人利用在广西南宁开展传销活动形成的团队架构和人员,使用伪造的“委托书”、“从事民族解冻大业人员保护令”、“特赦令”等虚假身份证明及虚假的国务院、军委、财政部、银监会红头文件,宣称从事民族解冻大业的人得到政府的保护和特赦,以五老项目、李天龙项目、周虎项目、拟成立“泽亚基金会”等名目,再次以民族资产解冻、扶贫等为名,以公司运作方式租用连南县三江镇民族一路18号原药材公司二楼作为办公室,大肆开展传销活动。该组织实行分级管理,会长管理团队长、团队长管理大组长,大组长管理小组长、小组长负责管理自己的组员,吸收人员加入并收取费用。该传销组织利用微信群进行宣传,承诺每人交纳人民币8元、23元、100元等金额不等的费用参加项目,可以享受80万至160万不等的巨额回报,按功劳大小分配奖赏,引诱下线继续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发展全国各地的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李泽亚、曾英发展了张献夫等4人为下线,其下线继续发展下线。所收取的费用通过微信、转账、交现金等方式转账给小组长,各小组长汇总后或者交现金给李泽亚、曾英,或者汇总后转账到李泽亚、曾英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要求转账到指定的“上级”银行账户。截止案发时,参与该传销活动人员众多,涉及全国多个省市,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情节严重。涉案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累计达54511754.3元,其中经过李泽亚银行账户收取传销资金达31486656元,经过曾英银行账户收取传销资金达387696元,下级传销人员直接向上级账户转账共计12637402.3元,下级传销人员缴纳1000万元现金给曾英。李泽亚、曾英不断将收到的传销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上交给所谓的“上级”,并将收到的部分费用取现用于违法活动、个人花销、按个人意愿随意支配等。两人共向“上级账户”转账支出14305027元,共同取现或花费4788566.6元,李泽亚领取“工资”2.01万元、曾英领取“工资”1.89万元。案发时,公安机关从李泽亚的银行账户扣押传销资金12758264.44元。
具体事实如下:
被告人李泽亚、被告人曾英通过李泽亚名下卡号为62220820180********、62179960100********两个银行账户直接或间接收取杨某某等79人所发展下线收取的会员费共计人民币31486656元。其中传销组织成员向李泽亚62220820180********的账户转入会员费人民币31023556元:该账户向“上级账户”共转出13598000元。下级会员向李泽亚62179960100********的账户转入会员费人民币463100元, 该账户向“上级账户”共转出492000元。
被告人曾英在传销组织中协助李泽亚开展传销活动,担任财务职务,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亲自运作“苏海莲项目”,帮李泽亚通过QQ接收“上级文件”、收取会员现金、存款及转账到“上级”账户,并为各团队上缴款项出具收据,对传销活动的实施及扩大起关键作用。曾英发展黄某某等4人为下线,其下线继续发展下线、会员,通过曾英名下卡号为62178526000********中国银行账户、32105399801********建设银行账户直接或间接收取杨某某等5人所发展下线收取的会员费共计人民币387696元:其中曾英62178526000********的帐户收取会员费109592元;曾英32105399801********的帐户收取会员费276344元,曾英建设银行账户向“上级账户”转出215027元。
被告人张献夫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并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2018年2月11日,张献夫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后,联系上李泽亚并再次参与传销活动,在李泽亚传销组织中被任命团队长,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决策、管理、宣传、协调等职责,对李泽亚传销活动的实施和迅速扩大起关键作用,其以微信群的方式继续发展下线,发展了鲁某某等5人成为团队主要成员,其下线继续发展下线、发展会员。2018年5月,张献夫为了其团队参与到其来连南之前,李泽亚、曾英等人在连南已开展的传销活动项目的预期收益,并加快发展会员,与李泽亚、林某某等人商量决定成立“泽亚基金会”,并由张献夫参与编辑了基金会宣传资料,承诺每人交纳1000元会员费成为会员,会员享受李泽亚平台所做的所有项目的巨额回报,并利用组织架构及微信群层层宣导,引诱会员迅速发展全国各地的人参加,从2018年五月中旬至7月2日案发,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内,该基金会已发展32524名缴纳了1000元会费的会员,上述会费通过其下级组长直接缴纳到李泽亚、曾英的银行账户或者汪某某等所谓的“上级账户”,已查明下级传销人员直接向李泽亚上级账户转账情况,共计12637402.3元。另有1000万元是由组长取现交给曾英。张献夫在该传销组织中非法获利共21.41万元。
经审查查明:2018年6月26日,张献夫等5人到清远市的银行取现筹集现金共500万元交给曾英。2018年7月2日张献夫等4人到清远市一共取现500万到连南交给曾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人员的手机、电脑、笔记本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泽亚、曾英、张献夫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中广润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涉案账户银行流水审计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物证鉴证光盘、取款视频光盘8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泽亚、曾英、张献夫利用伪造的国家公文、证件等材料,编造、歪曲国家政策,以民族资产解冻、扶贫等为名,虚构交纳金额不等的会员费成为会员后将得到高额回报的事实,以拉人头、缴纳会员费、发展下线的方式在全国各地大量发展招募会员,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形成不同层级,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中非法获利,骗取涉案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累计达54511754.3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泽亚、曾英、张献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英莲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献夫现羁押在连南县看守所,曾英羁押在阳山县看守所,李泽亚先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8月27日被执行逮捕羁押在连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侦查机关已冻结李泽亚银行账户,扣押涉案资金12758264.44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