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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泽峰、余诗吟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李泽峰,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95********,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凯里市**栋**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雷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3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诗吟,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住纳雍县**街**路**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雷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日被纳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东南州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泽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凯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3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 11月16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泽峰、余诗吟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吃完宵夜后在凯里市八小附近遇到被害人龙某某等人,余诗吟与被害人龙某某等人发生口角,余诗吟先殴打龙某某,后严某某、李泽峰等人一起殴打龙某某等人,李泽峰持刀将龙某某腹部杀伤,经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龙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泽峰、余诗吟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泽峰、余诗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泽峰、余诗吟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泽峰、余诗吟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泽峰、余诗吟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泽峰、余诗吟三年二个月以上三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敏

检察官助理:陈迤昕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泽峰、余诗吟现被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6.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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