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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泽斌盗窃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072号 

被告人李泽斌,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8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泽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泽斌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0时许,被告人李泽斌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朗晴广场海伦斯酒吧内,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之际,将王某某放置在座椅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600元的苹果X(256G)型手机盗走;同日6时许,李泽斌又在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天街星城朝天椒火锅店内,趁被害人唐某某不备之际,将唐某某放置在餐桌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277元的苹果11(128G)型手机盗走。

被害人王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锁定被告人李泽斌,后于2020年10月14日将其抓获,李泽斌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王某某手机的事实,主动供述盗窃被害人唐某某手机的事实。公安机关依法将从李泽斌处提取扣押的两部涉案手机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泽斌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泽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泽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8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泽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泽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李泽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事实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涉案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泽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春梅

检察官助理  唐  咏

2020年1111

附:

1.被告人李泽斌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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