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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泽明、席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李泽明,男,195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1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号**栋**单元****号。2016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7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年8月13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泽明、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席某某与李泽明共谋盗窃后,李泽明驾车搭载席某某来到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路*段附近,李泽明在车内等待接应,席某某进入“****”铺面将被害人段某某放于柜台上的白色华为牌手机盗走,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

2020年7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泽明驾车搭载席某某来到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路附近,李泽明在车内等待接应,席某某进入“**”铺面将被害人张某某放于吧台上的黑色VIVO牌手机盗走,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

2020年7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泽明驾车搭载席某某来到成都市双流区**街道**桥*路*段附近,李泽明在车内等待接应,席某某进入“****”铺面将被害人聂某某放在收银台的金色华为牌手机、银白色中兴牌手机盗走。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泽明、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泽明、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泽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累犯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泽明、席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泽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被告人席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边晟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泽明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被告人席某某联系方式:1913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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