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5〕108号
被告人李泽林,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63********,汉族,硕士研究生,原系东莞市公安局**,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居**号,因涉嫌贪污罪,经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12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泽林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1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月4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同月6日,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时任东莞市公安局**的被告人李泽林对下属陈某某、黄某甲、曾某某、黄某乙(均另案处理)称要进行公车改革,提出以购买发票并虚假报销的手段,从市公安局财政账户中套取公款给每人购车,标准为科长30万元人民币、副科长25万元人民币,陈某某等四人表示同意。之后,陈某某、黄某甲、曾某某经商量后确定套取人民币40万元分给李泽林。期间,李泽林又指示按照副科长的标准套取一份给其司机郭某某(另案处理)。随后,陈某某、黄某甲、曾某某按照商量的方案分头负责购买发票,由黄某甲、曾某某、黄某乙按财务报销流程填写相应支出凭单,经陈某某审核、李泽林审批后,以办案开支等名义将购买的发票混同在其他报销的发票中一起套取公款17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 2013年12月5日,黄某甲通过上述手段报销了25.5496万元并转至黄某乙个人银行账户,黄某甲让黄某乙提现25万元,后由黄某甲经手将该25万元分给陈某某。
(二) 2013年12月18日,黄某甲通过上述手段报销了40万元并转至黄某乙个人银行帐户,黄某甲让黄某乙提现40万元,后由黄某甲经手将该40 万元分给被告人李泽林。
(三) 2013年12月20日,曾某某通过上述手段报销了30.85万元并转至其个人银行账户,后曾某某从中分给郭某某25万。
(四) 2013年12月24日、25日,黄某甲通过上述手段分别报销了32.0823万元和37.3842万元并转至黄某乙个人银行账户,后黄某甲让黄某乙提现47万元交给其本人,黄某甲从中分得25万元,并将该账户余额中的22万多元分给黄某乙。
(五) 2013年12月25日,曾某某通过上述手段报销了35.887万元并转至其个人银行账户,曾某某从中分得25万元, 并经手分给陈某某5万元,分给黄某乙2.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泽林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锦山
2015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泽林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十七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