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李泽清,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暂住),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海拉尔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海拉尔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拉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泽清、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泽清无固定收入,一直通过手机APP花费大量钱款购买彩票。2020年4月10日16时,李泽清以租车名义从海拉尔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台白色丰田RAV4汽车,想要通过“抵押”方式从他人处获取钱款。同日17时许,李泽清冒充车主国某某联系了被害人徐某某提出想要将车辆“抵押”给对方。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李泽清想冒充车主“抵押”租赁车辆获取钱款,仍通过互联网联系他人将李泽清身份证件的姓名修改为国某某。同日18时许,李泽清利用张某某为其提供的虚假身份证件图片,以国某某名义将车辆以人民币30000元价格“抵押”给被害人徐某某,并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李泽清将前述钱款用于个人花销以及购买彩票。经鉴定,白色丰田RAV4汽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06974元。
被告人李泽清于2020年4月14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12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民警传唤到案。涉案车辆已经返还给海拉尔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某某对被害人徐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车辆转让协议、租车单、银行交易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国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泽清、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海拉尔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一辆机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讯问光盘、提取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泽清、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泽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订合同为手段,虚构租车和质押车辆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李泽清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他人财物而为其提供帮助,数额较大,二名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泽清、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即二人系共同犯罪,李泽清系主犯,张某某系从犯。同时二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丽娜
检察官助理:贺海莹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泽清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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