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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泽逸诈骗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691号 

  被告人李泽逸,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 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泽逸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泽逸利用疫情期间口罩、额温枪等物品缺乏的情况,在微信朋友圈、群里发布虚假信息,谎称自己有口罩、额温枪等物品出售,要求对方先付款后发货,以收款后不发货的形式,多次骗取 他人财物,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中旬前后,被告人李泽逸通过微信发布信息称有口罩现货,要求先付款后发货,被害人陶某某联系其购买口罩,后被骗人民币53000元。

2、2020年2月中旬前后,被告人李泽逸通过“长沙资源现货面交群”微信群找到正在求购口罩的被害人周某某,以有口罩现货为由,要求其先打款,后骗取周某某人民币11000元。

3、2020年2月中旬前后,被告人李泽逸通过卖口罩,以上述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46000元。

4、2020年3月底,被告人李泽逸通过徽信群和蔡某某认识后,以有现货口罩为由,以上述同样方式骗取蔡某某人民币4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情况说明身份信息接受证据清单、照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陈某乙、翁某某、余某某等人证言,归案经过;

3.​ 被害人陶某某、周某某、陈某甲、蔡某某陈述;

4.​ 被告人李泽逸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泽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泽逸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泽逸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巧玲

检察官助理:孙菊飞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泽逸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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