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洋,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78********,汉族,大学文化,黑龙江省**市税务局**税务分局**,住密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区**大街**号楼**室)。2010年7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0年8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6年9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黑龙江省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6年11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贾传鹏,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密山市**小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鸡西市鸡冠区**委**组)。2012年9月2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6年9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贺,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密山市**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密山市**镇**街第**居委会**组)。2016年9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8年12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洋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贾传鹏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贺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洋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贾传鹏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变更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李洋、贾传鹏、李贺和违法行为人贾某甲(未到案)、迟某某(未到案)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索要债务多次在密山市内采取辱骂、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被告人李洋为纠集者,负责组织、指挥违法犯罪活动,固定成员贾传鹏、李贺、贾某甲、迟某某积极参加的恶势力团伙,其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拘禁犯罪
1.2016年4月中旬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李洋因与密山市二人班乡二人班村村民被害人王某甲(男,44岁)存在债务纠纷,遂打电话将王某甲、王某甲的妻子被害人韩某某(女,36岁)叫到密山市华通车行,纠集贾传鹏、李贺、迟某某采取辱骂、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向王某甲索要欠款,自13时许至19时许,非法限制王某甲、韩某某人身自由5小时以上。
2.2016年8月中下旬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李洋打电话将王某甲、韩某某、二人班乡安太村村民被害人陶某某(男,46岁)、二人班乡安康村村民被害人郝某甲(男,55岁)叫到密山市华通车行内,纠集贾传鹏、李贺等人采取辱骂、持镐把恐吓等手段向四人索要欠款,后又将王某甲、陶某某、郝某甲带至密山市嘉州快捷宾馆二楼一个房间内,自15时许至20时许,非法限制四人的人身自由4小时以上。
3.2016年8月下旬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李洋打电话将王某甲、韩某某、陶某某、郝某甲、二人班乡集贤村村民被害人陈某甲(男,43岁)叫至密山市华通车行内,纠集贾传鹏、李贺以及四、五个年轻男子采取辱骂、持臂力器恐吓等手段向王某甲、韩某某、陶某某、郝某甲、陈某甲索要欠款,自15时许至20时许,非法限制五人人身自由4小时以上。
4.2017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上午,李洋因与郝某甲存在债务纠纷,将郝某甲、鸡西市鸡东县下亮子乡裕国村村民被害人李某某(男,51岁)、密山市裴德镇三道岭林场居民被害人温某某(男,51岁)、密山市档壁镇实边村村民被害人翟某某(男,47岁)叫到密山市华通车行内,纠集贾某甲、贾传鹏、李贺以及另外几名身份不明男子采取辱骂、持棒球棒殴打等手段向四人索要欠款,自8时许至10时许,非法限制四人人身自由1小时以上。
5.2017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李洋因与密山市密山镇居民被害人杜某某(男,46岁)存在债务纠纷,纠集李贺等人在密山镇盛世家园小区五楼创业孵化园办公室内,对杜某某、密山市二人班乡安康村村民被害人史某甲(男,43岁)进行辱骂、持伸缩棍恐吓等手段索要欠款,自16时许至20时许,非法限制二人人身自由3小时以上。
经侦查,被告人李洋、贾传鹏于2019年6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抓获,被告人李贺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正侧面照片、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查询结论、扣押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历史明细、借款还款明细等;
2.证人陈某乙、王某乙、尹某某、迟某某、郝某乙、史某乙、窦某某、武某某、依某某、王某丙、焦某某、韩某某、高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韩某某、郝某甲、陶某某、陈某甲、李某某、温某某、翟某某、杜某某、史某甲陈述;
4.被告人李洋、贾传鹏、李贺供述与辩解;
5.密山市公安局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密山市公安局搜查笔录、密山市公安局辨认笔录。
二、敲诈勒索犯罪
2015年11月末,在密山市乔治广场小区施工的农民工多次到密山市政府和信访局上访,乔治广场小区开发商被害人张某甲(男,61岁)急于给信访的农民工发工资,向被告人李洋借款800,000元,李洋得知张某甲急于给农民工发工资,以低价购买乔治广场小区的房产才能借款给张某甲相威胁,以500,000元价格购买了乔治广场小区5单元1202号、1203号住宅及67号停车位,在未缴纳500,000元房款的情况下将1203号住宅出售,并非法占有出售款36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借据、购房协议、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等;
2.证人张某乙、刘某甲、刘某乙、陈某丙、祝某某、王某丁、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洋的供述与辩解。
三、违法行为
2016年8月左右,被告人李洋以19万元的价格在贾某乙处购买一台白色宝马528型轿车。2016年9月22日7时许,该车被万某某等四人强行收走。李洋纠集贾传鹏、李贺、迟某某、贾某甲等9人,驾车追至鸡西市鸡冠区营旗救援门前将万某某等人堵住,用事前准备好的镐把殴打万某某,后又驾车将万某某带回密山市,在密山市三合高速路口处被警察截获。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对李洋、贾传鹏、李贺、王某丙、迟某某等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将万某某等人移交至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2016年9月23日上午10时许万发家等人被释放,李洋等人又将刚被释放的万某某和绰号“骡子”的男子带至密山市嘉州快捷宾馆,并将贾某乙叫至该宾馆与万某某对质,直到当晚18时许,贾某某同意退车款190,000元,并赔偿损失35,000元后离开宾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洋、贾传鹏、李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洋敲诈勒索私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洋、贾传鹏、李贺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系共同犯罪,李洋系主犯,贾传鹏、李贺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被告人李洋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艳玲
吴长财
2020年1月19日
附:
1. 被告人李洋、贾传鹏、李贺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
2. 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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