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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洪云、冯光雄聚众斗殴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洪云,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福州市仓山区**镇**村一出租屋。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光雄,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街镇**村**组,现住福州市仓山区**镇**村一出租屋。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洪云、冯光雄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晚,同案人李某某(已判决)得知其原同居女友刘某某与别的男性一起过生日,便欲到福清把刘某某找回来。为应付可能发生的打架情况,李某某纠集了同案人李某甲、陈某某、王某某、吕某某(均已判决)和被告人李洪云等人,并叫王某某帮忙叫人。接着李某某等人乘坐由吕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在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螺城路口处与等候的王某某及王某某朋友即“肖龙”(身份不明,现在逃)和被告人冯光雄三人汇合。汇合后,同案人李某某在车上向众人说明要去福清找回前同居女友,如果发生冲突,就帮自己与对方打架。当日20时许,李某某等人携带镀锌管、钢撬等到福清市**镇**村**处,发现刘某某在包厢内跟被害人郑某某等人一起吃饭。李某某、李某甲、陈某某三人便先进包厢查看情况,其余人在外面等候。李某某进入饭店包厢,与刘某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用拳脚殴打被害人郑某某。被害人郑某某一方人员见状,便将李某甲、陈某某推出包厢门外。李某甲、陈某某踹踢包厢门欲破门进入,在外面等候的被告人李洪云、同案人王某某等人闻讯后也冲过来,持钢撬、镀锌管等工具砸打该包厢的钢化玻璃墙。包厢玻璃墙被砸碎后,李某某即跳出包厢,并伙同同案人李某甲、陈某某、吕某某、王某某和被告人李洪云、冯光雄等人一起持镀锌管等工具,用酒瓶与被害人郑某某一方互相扔砸。随后现场有人报警,李某某等八人便逃离现场。斗殴造成郑某某头部受伤、万家小厨饭店的钢化玻璃、墙布等物损毁。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福兴浮法牌12厘米钢化玻璃等物品价值人民币7256元。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李洪云在福州市仓山区**镇**村一出租房内被抓获;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冯光雄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抓获。

2019年8月26日,李某某等八人赔偿万家小厨老板彭某某均人民币1万元,彭某某均对李某某等八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的作案工具钢撬,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沈某某、杨某某、王某甲、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谢某某、黎某某、孟某某、王某乙、彭某某均、李昌琼的陈述;

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洪云、冯光雄及同案人李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相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现场照片、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洪云、冯光雄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光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捷

代理检察员:俞建功

2020年2月11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洪云、冯光雄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3册共计437页,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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