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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洪君、吴斌盗窃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李洪君,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5111811987********,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户籍所在地:峨眉山市**镇**村**组**号。2010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6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4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2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斌,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511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0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9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洪君、吴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晚,被告人李洪君、闵某某(另案处理)在峨眉山市全季酒店外,由李洪君望风,闵兴海通过砸窗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A*****蓝色本田奥德赛车尾箱玻璃砸碎后,将车内一件飞天茅台酒(共计6瓶)盗走后,以每瓶酒80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某(另案处理)后,钱用于均分。经峨眉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6瓶飞天茅台酒的价值为8994元。

2020年6月7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吴斌、李洪君在峨眉山市水晶广场东方红培训机构门口,由吴斌放风,李洪君用断线钳将被害人赵某某的五羊牌黑色山地自行车的车锁剪断后,吴斌骑着这辆自行车离开现场。后李洪君以400元钱的价格卖给罗某某,并将其中200元买海洛因供二人吸食。经峨眉山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五羊牌山地自行车价值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洪君、吴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斌、李洪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斌、李洪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李洪君、吴斌曾因盗窃罪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觅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洪君、吴斌现羁押于沙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光盘6张。

5.其他证据材料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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