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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洪国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李洪国,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住****村民委****号附**号。因犯强奸罪于1998年2月25日被马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洪国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洪国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王某某)由仁和驶往马关方向。20时52分,车辆行至马河线K5+750m处时,车辆侧翻于右侧的边沟内,造成王某某、李洪国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李洪国负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洪国送检的血液中的定量乙醇含量为226.29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洪国的供述与辩解;5.查获经过及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洪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洪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洪国有前科,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勾坤嬉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洪国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69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11页,散卷19页。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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