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李洪平,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住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8日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同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洪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李洪平来到郴州市**路和鸣居茶楼时,发现一楼大厅没人,遂走进茶楼,将被害人谭某某放置于大厅桌子上的一台黑色三星智能手机偷走,尔后在郴州市**路以700元价格卖给回收手机的流动摊贩。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2、2019年11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李洪平来到郴州市青年大道佰通堂养生馆时,发现店内没有,遂走进店内,将被害人何某某放置于一房间储物柜里的红色女式挎包偷走,因挎包内无值钱的财物,李洪平将挎包丢弃。
被告人李洪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洪平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截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洪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洪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洪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洪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洪平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洪平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琼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洪平现被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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