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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洪建等人聚众斗殴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李洪建,小名李小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4199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现住龙马潭区长安镇长春村**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8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41997********,汉族,初中肄业。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现住龙马潭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洋,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现住纳溪区**镇**村**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3199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现住纳溪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奎,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合江人,现住合江县**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3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2月21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商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4********,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现住龙马潭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商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41997********,汉族,职高文化。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现住龙马潭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洪建、罗某某、周洋、王奎、夏某某、商某某、商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5月14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李洪建因怀疑被告人商某甲、罗某某打假牌的事情到**镇找其二人理论,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当晚22时许,罗某某遂电话邀约被告人王奎、陈某某、袁某某等人到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帮忙。随后王奎邀约了黄某某、杨某某、易某某等人,与陈某某、虞某某、袁某某等人乘坐“野的”来到特兴镇商某甲家汇合。此后罗某某等人电话邀约李洪建等人在特兴镇荷花池解决问题,随后大部分人乘坐由被告人商某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前往荷花池,剩余人骑乘摩托车。罗某某等人到达荷花池后因李洪建等人无法找到该地点,遂双方又约在特兴镇商某甲家附近,于是罗某某等人返回了商某甲家。

2018年5月14日下午19时许李洪建在接到罗某某邀约后,遂电话告知陶某某,陶某某再打电话给被告人周洋,由周洋电话告知被告人夏某某邀约他人前往商某甲家助阵。此后夏某某先后邀约了李某某、周某某、管某某、廖某某等人与周洋邀约的邱某某等人汇合后一起到达龙马潭区石洞镇李洪建处汇合。最后李洪建一行共计8个车30余人一起前往商某甲家,因找不到事先约定的特兴荷花池,最后到达商某甲家停下。

李洪建等人到达商某甲家门市外下车后,手持砍刀、钢管等械具,要求已返回商某甲家的罗某某一方众人放下械具放弃抵抗,罗某某一方见对方人多势众便退回了商某甲家门市,随后罗某某一方虞海等人将事先准备的火炮点燃后丢出,李洪建一方误以为对方开枪遂立即返回车上准备逃离现场。罗某某一方随后冲出对准备逃离的车辆进行坎砸,其中对李洪建一方的车辆白色丰田轿车川******进行砍砸造成该车后挡风玻璃等多处受损。

二、2013年3月20日17时许,任某某(已判)、王某甲邀约了10余人与龙某某(已判)邀约的夏某某、熊某某(已判)、汪某某(已判)等20余人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驿通车站出站口持械互殴。在打斗过程中,王某甲的头部、右上臂等部位被砍伤,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洪建、罗某某组织、策划,指挥他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周洋、王奎、夏某某、商某某、商某甲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洪建、周洋、王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宇

2019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洪建、罗某某、周洋、夏某某、商某某、商某甲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王奎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884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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