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洪彬,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41988******** ,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无棣县**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洪彬涉嫌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6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9年8月2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8月27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2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19日、2019年9月28日、2019年12月1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被告人李洪彬通过QQ聊天软件从网名为“六*”处购买了2005版20元面额人民币假币模板并通过QQ聊天软件从“六*”处学习了伪造人民币的方法后,在其居住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单元**室,使用电脑、打印机及防伪纸、印台、荧光油、浆糊等工具伪造2005版20元面额人民币。
被告人李洪彬将其伪造的人民币部分供自己使用,剩余出售给了QQ昵称为“大国**”的买家1500余张、王某某650余张。经查,QQ昵称为“大国**”的买家系河北省海兴县魏某某,后民警在魏某某处扣押2005版20元面额疑似假币1140张,经鉴定,均为假币。
2019年3月19日民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单元**室将被告人李洪彬抓获,并当场扣押伪造货币所用电脑、打印机等工具,扣押2005版20元面额疑似假币成品408张、半成品110张,经鉴定,均为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伪造货币、打印机等物证;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
3、证人赖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洪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洪彬仿照真货币的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使用并出售给他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洪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洪彬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洪彬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易东
附:
1、被告人李洪彬现羁押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已随案移送,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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