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李洪成(曾用名李洪波),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身份证号码3208311990********,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本市江宁区**街道**街**号**幢**室。被告人李洪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0月23日至2020年1月22日),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洪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131976********,汉族,高中文化,原系**精品二手车公司股东,住本市栖霞区*甲路**号**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本市栖霞区**居*甲幢**室)。被告人余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0月23日至2020年1月22日),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131979********,汉族,初中文化,原系**精品二手车公司股东,住本市栖霞区*乙路*甲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本市栖霞区**居*乙栋**室)。被告人施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0月23日至2020年1月22日),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131980********,汉族,高中文化,原系**精品二手车公司股东,住本市栖霞区*乙路*乙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本市栖霞区**村**队**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0月23日至2020年1月22日),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洪成、余某某、施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洪成、余某某、施某某、张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12月27日,被告人余某某、施某某、张某某与彭某某(已判决)经共谋,使用牌照为苏AL****英菲尼迪牌轿车,故意碰撞墙柱制造假事故,并以该假事故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申请理赔,获取理赔款人民币7600元(以下币种同);
二、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洪成故意造成牌照为苏AS****奔驰牌轿车前挡风玻璃受损的假事故,并以该假事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南京分公司)申请理赔,获取理赔款11682元;
三、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洪成故意造成牌照为苏AS****奔驰牌轿车右后侧受损的假事故,并以该假事故向人民财产保险南京分公司申请理赔,获取理赔款10600元;
四、2016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洪成故意造成牌照为苏AV***甲酷博牌越野车左侧受损的假事故,并以该假事故向人民财产保险南京分公司申请理赔,获取理赔款11000元;
五、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李洪成故意造成牌照为苏AV***乙东风日产牌轿车左侧受损的假事故,并以该假事故向人民财产保险南京分公司申请理赔,获取理赔款6200元;
六、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洪成故意造成牌照为苏AV***甲酷博牌越野车右前侧受损的假事故,并以该假事故向人民财产保险南京分公司申请理赔,获取理赔款5200元;
七、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洪成故意造成牌照为苏AV***乙东风日产牌轿车右侧受损的假事故,并以该假事故向人民财产保险南京分公司申请理赔,获取理赔款1635元;
八、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洪成故意造成牌照为苏A9***甲英菲尼迪牌越野车左侧受损的假事故,并以该假事故向人民财产保险南京分公司申请理赔,获取理赔款9500元;
九、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李洪成故意造成牌照为苏A9***乙雪佛兰牌轿车左侧受损的假事故,并以该假事故向人民财产保险南京分公司申请理赔,获取理赔款3400元;
十、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李洪成故意造成牌照为苏A9***乙雪佛兰牌轿车右侧受损的假事故,并以该假事故向人民财产保险南京分公司申请理赔,获取理赔款2370元;
十一、2017年5月21日,被告人李洪成故意造成牌照为苏A6****宝马牌轿车右后侧受损的假事故,并以该假事故向人民财产保险南京分公司申请理赔,获取理赔款6900元;
十二、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洪成虚构牌照为苏A6****宝马牌轿车与非机动车碰撞的假事故,并以该假事故向人民财产保险南京分公司申请理赔,获取理赔款1880元;
十三、2017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洪成故意造成牌照为苏AQ****大众牌越野车左前部受损的假事故,并以该假事故向人民财产保险南京分公司申请理赔,获取理赔款4820元;
十四、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洪成故意造成牌照为苏AQ****大众牌越野车右部受损的假事故,并以该假事故向人民财产保险南京分公司申请理赔,获取理赔款6220元。
2018年12月20日、28日,被告人施某某、张某某、李洪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余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洪成、余某某、施某某、张某某赔偿被害单位上述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单等书证;
3.证人宋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洪成、余某某、施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洪成、余某某、施某某、张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洪成、余某某、施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洪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余某某、施某某、张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施某某、张某某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洪成、余某某、施某某、张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洪成、余某某、施某某、张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勋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洪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被告人余某某、施某某、张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住地(联系电话:1390515****、1392144****、15312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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