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洪武寻衅滋事、诈骗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洪武,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21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陵县**局退休职工,原陵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街**号**号,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洪武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李洪武在德州市陵城区其经营的陵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内以其自己或者其妻邓某某的名义对外发放高利贷,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为便于讨债,被告人李洪武与刘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于某某(另案处理)、冯某某(已判决)等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刘某某等人向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催要债务。在催债期间,被告人李洪武与刘某某、赵某某、于某某、冯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恐吓、拦截、强拿硬要、滋扰、纠缠等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催要欠款,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被告人李洪武与刘某某、赵某某、于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行为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一、被告人李洪武“恶势力”的犯罪事实

寻衅滋事罪

1.2012年9月份,刘某甲、王某甲在被告人李洪武处借款35万元,以德州市陵城区**一期**号楼**单元**室的房屋作为抵押,合同记载利率2%,实际执行月息4分。2013年7月份,刘某甲、王某甲(已故)、王某乙在刘某甲、郑某某的担保下与李洪武签订35万元借款合同,双方协商用该担保合同替换原35万元的房屋抵押合同。2014年6月份,为催收债务,被告人李洪武、刘某某等人多次到王某甲家中,采用恐吓、纠缠、滋扰的方式催收债务,致使被害人报警,严重影响了他人生活。

2015年3月份至2018年1月份,为催收债务,被告人李洪武通过隐匿证据进行诉讼等方式逼迫王某甲偿还债务,严重影响他人生活。

2.2013年至2014年,李某乙、朱某某在谭某某、刚某某、邓某甲等的担保下在邓某某、李洪武处借款两笔,分别是8万元和3万元,实际执行月息5分。2014年8月份,为催收债务,被告人李洪武指使刘某某、于某某等人在被害人家中等处,采用纠缠、滋扰等方式向被害人朱某某、谭某某、刚某某、邓某甲催收债务,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

3.2013年10月14日,付某某、董某甲在曹某某、董某某、房某某、聂某某、白某某的担保下向李洪武的妻子邓某某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2%,实际执行月息4分。

2014年9月份至11月份,为催收债务,被告人李洪武指使刘某某、于某某等人多次到被害人居住的小区、工作单位等处,采取拦截、纠缠、滋扰等方式向被害人曹某某、董某某、房某某、聂某某催收债务,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

2014年9月份至11月份,为催收债务,被告人李洪武指使刘某某、于某某等人多次到白某某在平原县经营的**专卖店,采取驱赶店员、顾客等纠缠、滋扰的方式催收债务,致被害人多次报警,严重影响白某某**专卖店的正常经营。

4.2012年7、8月份至2014年7月份,王某某及其妻子刘某乙在邵某某的担保下向邓某某借款两笔,共计3万元,借款合同约定月息为2%,并约定了手续费、违约金等,后李洪武与王某某双方对于应还款数额产生分歧。2015年5月份,被告人李洪武指使刘某某与赵某甲在德州市陵城区**社区附近、陵城区**局等处,采用恐吓、滋扰、纠缠的方式向被害人王某某、邵某某讨要该笔债务的违约金、利息等,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

5.2014年7月份,于某甲及其妻子邵某甲在张某某、陶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等人的担保下向李洪武借款20万元,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16日至2014年10月16日,合同约定逾期对未偿还部分加收每天2%的违约金。2015年12月份,被告人李洪武指使刘某某、赵某某、冯某某多次到德州市陵城区**村、陵城区**局附近等处,采用恐吓、滋扰、纠缠等方式向张某甲进行催债,期间张某甲报警。经民警制止后,刘某某与赵某某、冯某某(已判决)、张某乙(已判决)仍在德州市陵城区“**”超市附近追逐、拦截、殴打张某甲,严重影响他人生活。

2015年12月份,为催收债务,被告人李洪武指使刘某某、赵某某、冯某某多次到德州市陵城区**路、德州市陵城区**局等处,采用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滋扰、纠缠等方式向陶某某某、孙某某、孙某某的家人、杨某某进行讨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

6.2014年8月份,廉某甲在廉某乙、张某乙的担保下向李洪武借款4万元,书面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2014年8月11日至2014年11月18日,口头约定月息6分。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李洪武、赵某某以讨要利息为借口,在德州市陵城区**街**路路口南侧拦截并扣留了廉某乙驾驶的黑色鲁******帕萨特轿车一辆,以此向廉某乙索要6000元利息,廉某乙报警。经民警制止后,赵某某等人仍扣押该轿车,王某甲为廉某乙垫付6000元后,李洪武才让廉某乙将该车开走。

7.2015年8月7日,田某某在宗某某、苏某某、郭某家的担保下向李洪武借款10万元,期限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月利率为2%,口头约定月息5分。2015年10月15日,田某某在担保人王某乙、董某甲、陈某甲的担保下向李洪武借款8万元,期限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月利率为2%。2016年7月份,为催收债务,被告人李洪武指使刘某某、赵某某、冯某某在德州市陵城区**公司、**小区,采用恐吓、滋扰、纠缠等方式向田某某讨债,致田某某及其家人长期躲避到亲戚家中居住,严重影响他人生活。

8.2015年10月15日,田某某在王某甲、董某某、陈某甲的担保下向李洪武借款8万元,期限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月利率为2%。2016年11月份,为催收债务,被告人李洪武指使刘某某、冯某某等人在德州市陵城区**烘焙坊、**小区等处,采用恐吓、滋扰、纠缠等方式向陈某甲讨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

9.2012年9月份,刘某甲、王某甲在被告人李洪武处借款35万元,以德州市陵城区**一期**号楼**单元**室的房屋作为抵押,合同记载利率2%,口头约定4分。2013年7月份,刘某甲、王某甲(已故)、王某乙在刘某乙、郑某某的担保下与李洪武签订35万元借款合同,双方协商该担保合同替换原35万元的房屋抵押合同。2013年6月份,被告人李洪武为向刘某甲经营的**公司会计孙某某催要债务德州市陵城区**小区、于集乡**村,采用威胁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2015年10月17日,高某某等人在担保人王某丙、杜某某等人的担保下向李洪武借款35万元,合同记载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2015年10月17日至2015年12月17日,逾期对未偿还部分加收每天2%的违约金。2016年4月份,被告人李洪武指使刘某某、冯某某等人以催要债务为由,在德州市陵城区**北侧附近、**学校门口等处采用拦截、威胁的方式向王某丙、杜某某等人催要债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2016年春天,为催要债务,李洪武指使他人扣押了高某某的**轿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鲁******帕萨特轿车的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廉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洪武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等;7.报警记录等视听资料。

二、被告人李洪武的个人犯罪事实

妨害作证罪

2015年3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告人李洪武与刘某某、王某某借款纠纷的民事诉讼中,李洪武阻止证人李某乙、孙某某出庭作证,证实刘某某已偿还李洪武8万元钱的事实,导致法院判决对该8万元已经偿还的事实未予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洪武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洪武纠集刘某某、赵某某、于某某、冯某某等人,在催要高利贷期间多次采用“软暴力”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洪武阻止他人作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雪燕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洪武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