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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洪盗窃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公诉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李洪,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4********,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洪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份的一个晚上,被告人李洪到闽清县梅城镇南山路闽清县医院住院部对面的阿贵快餐店,用随身携带的万能钥匙打开快餐店的卷帘门后,盗窃了快餐店进门左手边货架下的两条白狼香烟,第二天卖给路人。经查询福州市烟草公司闽清分公司烟草零售指导价,被盗香烟价格为150元;

2、2019年6月份左右的一个晚上,李洪到闽清县**路**号林婴食杂店,用随身携带的万能钥匙打开食杂店的卷帘门口,盗窃了食杂店内香烟柜下方的一条白狼香烟和一条软红狼香烟。经查询福州市烟草公司闽清分公司烟草零售指导价,被盗香烟价格为235元;

3、2019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李洪到闽清县**路**号顺利食杂店,利用随身携带的万能钥匙打开食杂店的卷帘门后,盗窃了放置在进食杂店门左手边放钱的抽屉下方的一条白狼香烟和一条硬壳红狼香烟。经查询福州市烟草公司闽清分公司烟草零售指导价,被盗香烟价格为225元;

4、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上半夜,李洪到闽清县溪口大桥附近的江滨休闲公园管理处小卖部,用石头砸开小卖部的玻璃窗户后用手掰断窗户的防盗网进入小卖部,盗窃了放置在小卖部内一张桌子下的抽屉里的一条白狼香烟、一条硬红狼香烟和现金50元,第二天将烟卖给路人。经查询福州市烟草公司闽清分公司烟草零售指导价,被盗香烟价格为225元;

5、2019年7月底,李洪在位于闽清县**镇**村**号“阿卫铁店”门口偷了300斤左右的钢铁并卖给废品店,因无实物及找不到收购的废品店,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6、2019年8月5日上午9点左右,李洪到闽清县**大厦**楼,盗窃了放置在二楼楼道里停放着的一辆梅红色冰锋牌两轮电动车。经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估价为1260元。

2019年8月5日,闽清县公安局民警在闽清县信访局对面抓获被告人李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证明;

2.被害人陈述:许某某、黄某某、钱某甲、钱某乙、岳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洪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洪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洪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洪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洪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景锋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洪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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