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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洪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423号

被告人李洪,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7年3月2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洪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1日20时许,李某某通过电话向被告人李洪联系购买毒品,二人约定在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康艺网吧交易。2020年8月11日21时10分许,李某某、李洪在康艺网吧内碰面,李洪告知李某某其持有的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要价400元,因李某某身上仅有200元现金,其通过向网吧老板微信转账换得200元现金,在网吧外李某某将400元现金交给李洪,李洪将一个装有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透明小塑料封口袋交给李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李某某荷包内查获0.21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0.0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在李洪裤荷包内查获毒资现金400元、手机1部。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涉案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通话记录等物证、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洪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扣押笔录、称量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洪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洪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国俊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洪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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