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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浩盗窃案)_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李浩,男,197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16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社区**自然村**号。被告人李浩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1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7日被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4月5日安徽省界首市砖集镇黄庄村逢会。当日11时许被告人李浩来到界首市砖集镇黄庄村黄庄中学门口后,在其对被害人张某甲放在外衣口袋中的一部三星牌SM-A6050手机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经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三星牌手机价值1330元;

2.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李浩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皖西北商贸城A区“衣魔”女装店内,从被害人姚某某手中所拿外衣口袋内扒窃紫红色OPPOR15X手机和炫彩色华为P30PRO手机。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华为P30PRO价值40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韩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浩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浩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计少苓

检察官助理 原红兵

                            2020430

                         

附件:

1.被告人李浩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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