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李海光,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94********,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嘎查**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海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李海光在通辽市花500元和办理假证人员购买了一个姓名为李某某的假警官证,2019年11月29日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内蒙古师范大学北门附近使用。
2、2019年11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李海光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内蒙古师范大学北门斜对面**店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苹果8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破案工作说明、抓获经过、判决材料及释放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假警官照片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海光购买假警官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文辉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海光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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